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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工业大学学生社团管理办法 (试行)
发布时间:2006-12-24 被阅览数:56 次 作者:广东工业大学

    学生社团(以下简称:社团)是我校学生自愿组成的群众团体,是开展第二课堂教育的一种形式,其目的在于更好地培养“四有”人才,丰富课余生活,优化校园文化环境,提高学生综合素质。为加强社团管理,由学生处牵头、校团委协助,负责对社团的审批与管理工作。根据国家教委《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中有关学生社团的要求,结合我校的实际,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目录:

    一、成立条件

    二、申报审批

    三、活动规则

    四、附则

    成立条件

  

    第一条 成立社团,必须符合国家宪法和有关法律的规定,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反对资产阶级自由化,必须遵守校规校纪,必须有二十名以上(含二十名)学生自愿参加组成。

    第二条 必须制定本社团章程(含社团宗旨、活动范围、内容及形式),并将主要发起人情况、社团规模、指导单位及经费来源等事项,由社团发起人写出书面申请。社团负责人(发起人)应由思想、学习、工作能力等方面较好的学生担任。

    第三条 必须有一个系、部、处等单位愿意为社团承担指导工作,确认该社团的活动有利于学校的全面教育和学生的全面成才。

    第四条 必须有两名讲师以上(含讲师)或相当职称的干部、教师担任社团顾问。

    第五条 根据我校实际,原则上不成立跨校区的社团,本校区内也不宜成立定位相同或相近的社团

    申报审批

  

    第六条 向校团委递交书面申请、社团章程等经审查后,领取《广东工业大学学生社团成立审批表》,按要求如实填写清楚,附上本社团章程、指导单位意见、顾问亲笔签名的应聘证明、社团负责人所在系出具该生资格证明书等。

    第七条 全部材料齐全后,交校团委提出审核意见,然后送学生处,学生处应在一个月内予以审批。

    第八条 对经批准成立的社团,发给社团活动许可证,该社团即可以合法社团名义开展正常活动。

    活动规则

  

    第九条 社团应以“自强、自立、自尊、自爱”为原则开展活动,为学校的改革与发展作出贡献。

    第十条 社团应主动接受学生处、校团委的检查、监督,指导单位的指导以及学生会社团部的协助管理。社团学期活动计划在每学期初交学生会提出意见,再送校团委审查备案。校团委会同指导单位对各社团给予学年工作鉴定和进行适当的评比表彰。

    第十一条 社团举办大型活动,须提早15天以上向校团委提出书面申请,注明活动内容、时间地点、人员数量、师资经费、保障措施等,填写《广东工业大学学生组织举办活动登记表》,经指导单位、学校有关部门同意后,报校团委审批。社团申请举办竞赛类的全校性活动必须由校团委、学生会主办,社团本身承办或协办。

    第十二条 社团必须在每学年开学初进行工作及活动总结,对内部进行调整和整顿;填写《广东工业大学学生社团年度注册登记表》,然后到校团委年度注册。新任负责人要出具所在系对其资格的注明书,交学生处备案。不登记注册的社团作自行取消处理。

    第十三条 社团每年一次的招生活动,统一在社团宣传招生周内进行,并由学生会社团部协调安排招生时间与场地,宣传内容应实事求是。未经批准,其他时间不得擅自招生。社团必须先注册后招生。

    第十四条 社团属于自发群众组织,学校不提供日常活动经费。在社团承担学校有关部门交给的专项活动任务时,可向交任务的部门申请活动经费,有关部门应予支持。

    第十五条 社团收取会员费,以年度为单位列出数额、用途报学校有关部门审查,视具体情况给予确定,不得擅自乱收费。社团经费收支情况应在社团内部公开,并定期向全体会员公布,接受会员和有关部门的监督。

    第十六条 社团原则上限于校内活动。确有必要的对外活动,或邀请校外人员(含外籍人员)到学校举办讲座等,必须提前10天以上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供对方必要的证明材料,经校团委审核后,送学校有关部门审批。

    第十七条 未经政府主管部门批准,不得成立跨校、跨地区的社团组织和创办面向校外的刊物,不得开展跨校的联谊、文化、体育活动。学校严禁非法组织活动和非法出版物出版。社团创办面向校内的刊物,须经校团委提出意见后,报党委宣传部审批,并接受管理。

    第十八条 学校鼓励和提倡社团积极开展科技学术、文化艺术和有利于身心健康发展的娱乐、体育活动。社团活动不得影响正常学习,坚持利用课余时间开展活动。

    第十九条 任何社团不得进行经商活动,参加勤工助学、举办培训班等活动必须按学校有关规定办理手续。

    第二十条 社团必须按已经审批的本社团章程条款进行活动,不得从事与本社团宗旨无关的活动。

    第二十一条 社团更改名称、合并或解散,应向原登记单位申请办理变更登记或注销登记手续。社团主要负责人变更情况,应报社团登记单位备案。

    第二十二条 社团不得刻制公章和私自印制社团证件,不得私占学校用房。

    第二十三条 社团应为美化校园出一份力,遵守学校有关宣传广告海报管理的规定,禁止广告、海报等乱张贴现象。

    第二十四条 社团违反本管理办法有关规定,主管部门应视具体情况,按章处理,维护学校正常的教学秩序。

    第二十五条 学校严禁成立“同乡会”一类的组织。对严重损害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的社团,坚决予以取缔,并给予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校纪处分,乃至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其法律责任。

   
附 则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由校团委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一九九六年九月一日起试行。

 

                                                                  广 东 工 业 大 学

                                                                  一九九六年六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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